沈先生和贾小姐为结婚购买了一套“准婚房”,登记在贾小姐一人名下,但现在两人恋爱关系终止,沈先生将贾小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享有该套房产的部分产权。日前,卢湾区法院依法判决沈先生享有50%的份额。
法院认为,从沈先生、贾小姐之间特定关系和该房产取得的过程来看,首先沈先生和贾小姐双方确认以前是恋爱关系,其次沈先生出售的房产和贾小姐购置的房产是同日且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办理,并且在沈先生委托出售的协议书中,贾小姐也具名,说明贾小姐对沈先生出售房产是明知的,而且出售房产的部分款项7万元
是分两次直接支付所购房产的房款,这进一步说明贾小姐所购房产的部分房款来源于沈先生出售的房产。
综上,可证明购置系争房屋目的是为两人结婚购房,沈先生的确支付了7万元,系争房屋虽登记的权利人为贾小姐,但沈先生实际出资对取得该财产有贡献,故应根据其出资额确认其对该房产享有权利。现双方恋爱关系已终止,要求对系争房产进行分割,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