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东营1月15日讯 东营市一对夫妻打起离婚官司,因涉案财产较多,法庭通过竞价的方式合理确定了房屋的所有权。虽然男方出价高,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付给女方一半的房款。1月14日,利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套楼房归原告女方所有,付给男方一半的楼房款11.9万元。
原告王女士与被告刘某于2001年结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07年底诉至法庭请求离婚。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主张楼房的所有权,法庭决定以竞价的方式合理确定。经几次讨价还价,王女士最高出价23.8万元,刘某最高出价24万元。法院依法采纳了刘某的竞价,要求其在指定的七日期限内交付房款的一半,但刘某未交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已分居生活,无和好可能,原告请求离婚,应予准许。关于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双方对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法院应当准许。经竞价后,被告刘某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付自认楼房价款的一半,视为放弃对该楼房的所有权,故该楼房按23.8万元判归原告王女士所有,王女士付给刘某一半房款。
记 者 刘洪智 通讯员 张照国 张东波